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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12
這算是民法第464條的”使用借貸”
借用人須負”過失責任”
所以不是報了案他就不用負責的了
你要是打官司的話是一定贏的
但為了”和氣”可以考慮走”和解”途徑
也就是”調解委員會”
他們不像法院一樣有判決
但是和解成功的話是與判決有同等效力的
也就是不的再上訴
所以樓主可以勸你哥哥考慮清楚喔

補充:如果你要調解的話∼是不用特別請律師的∼就算是上法院∼這種小事也是用不到律師的∼但你要將你的要求說清楚喔∼不然可能也會吃虧的∼
舊 2006-11-04, 05:01 P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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