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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b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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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5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214
引用:
作者GHOST STALKER
以上條文內容有爭議的問題很多.....使用的手段皆為違反公序良俗之手段...


公序良俗之手段,無法懲奸罰惡,達到立竿見影的效果,
在電影'教父' 一片之中就開章明義:「你為什麼要報警,在法院宣判30分後,毆打你女兒的歹徒,已經從後門放走了」繼續為非作歹,

交給教父後,別說再扁人,那小子下半輩子正常走路都有困難,
這才是根治。
舊 2006-11-03, 02:14 P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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