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egular Member
|
勞基法有規定工作時數沒錯...
2周84h是不包含延長工時(加班)
延長之工作時間(PS就是所謂的加班),男工一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一個月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女工一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一個月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所以加班時數是另計...如果超過以上加班時數你當然可以去檢舉
只是一般公司會計人員都很聰明的
關於不配合加班的部份...
公司當然不會用那麼爛的理由直接叫你走人
當然會以無法配合公司業務需求...等
正當理由規避法令...然後跟你說掰掰
看樓主敘述...不知是否為輪班制度
如果不是...而是您當初自己選擇大夜班...
那即是您在應徵時即同意相關勞動條件...
故對於您所謂津貼部份...可能是較難有所變動吧
說真的...現在工作不是那麼好找
除非你有更穩定的後路可以選擇
否則...暫時隱忍...總有出頭的一天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