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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拆路還民」 住戶無路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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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政官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5
文章: 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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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不要問
想越區自殺請便,但不要拖人下水,這種行為很無恥
說你嘴炮,是因為你之前的言論
讓建商賠,能構成理由當然是可以,但問題是市公所拓寬道路的徵收過成可能有遐思
討論是為了尋求解決的方式,但不是你這種純批評的作為
犯錯的.絕對不在地主.
要用什麼公眾利益這種大帽子.這個只有在法西斯國家才可能
那幾百戶,怎麼不像土地開發商求償....拿這筆錢來向地主買地.
至於法官.更是不可能強制要求地主賣地.
2006-10-22, 10:48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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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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