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說...一開始說不定沒有這麼複雜。
很有可能發現被佔用後,地主只是要求對方買下來...
一堆既得利益者不願意將所佔用的利益放掉又不願意花錢...
結果大家翻臉上法庭...
現在好了,判決要歸還,若想要繼續使用該土地,還是得出錢買下來...
問題是...地主搞不好現在不爽賣了...
建築法中有規定
若鄰接崎零地,附近地主必須將鄰接部分留下一部分供對方購買...
申請建築執照時,也有規定連接道路要在建築基地內自設...
除非四周均無鄰接道路
那麼不是共同空出一部分作聯絡道路,就是出錢買下來...
住戶有問題?請找當初的建商,關附近地主什麼事?
搞不好原本有留道路,結果建商違法又偷偷增建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