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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f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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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5
文章: 1
引用:
作者leemao
個人不知誰責任大些
但答案可能和各位想的不太一樣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N...&art_id=2967903
婦人可判1年 住戶可求償

責任歸屬
婦人騎機車買碗三十元的粉圓,卻不慎扯斷攤販的瓦斯管釀成火燒庴,律師吳信穎指出,雖然攤販有違規事實,但婦人扯斷瓦斯管的行為卻是大火起因,已觸犯《刑法》公共危險罪中的「失火燒毀現供人使用之住宅」,得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還應賠償住戶損失。
攤販佔道罰兩千四
律師莊秀銘也表示,在法律的認定上,瓦斯桶只是工具,放在路邊不會無故起火爆炸,攤販最多只有行政罰責,未觸犯《刑法》。他舉例說明,法官審理無照駕車傷人案時,不會考量肇事者是否無照,而是逕對他傷人的部分進行裁罰,酒駕部分再...


有人知道放在馬路旁的"正用於煮食中的瓦斯桶"是應該算一般工具還是危險不定時物品呢?
真是沒道理啊.
舊 2006-10-20, 05:37 PM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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