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kkk6355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119
引用:
作者fsaa3dfx
基本上是沒有觸法

因為東西在沒賣出去之前,在法律上的所有權和處份權都還是屬於店家的

這方面牽涉到法律問題,可能要再深入研究請懂法律的人士

如果真的看不下去可以試試看找消基會投訴

不過店家開門做生意無非還是希望有客人來買東西,認錢不認人

通常不會跟錢過意不去,他希望你買整套無非是他想自己方便賺...

但是把自己的方便建立在消費者的不便上,久而久之的後果可想而知

消費者是很聰明的,不適者自然會被市場機制淘汰



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
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
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
誤之表示或表徵。
同法第41條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
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
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
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據此,如果店家發的****單上某項商品標以超低單價
要買時卻稱需搭配整套買
應該算****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吧
有違反前開規定之可能
可以向公平交易委員會申訴看看囉

另外,如果鐵皮屋裡多數店家有默契地都採用這種搭售方式推銷(只是假設)
那也有可能構成聯合行為
(參考同法第7條)
本法所稱聯合行為,謂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與有競爭關
係之他事業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或限制數量、技術、產品、設備
、交易對象、交易地區等,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言。
前項所稱聯合行為,以事業在同一產銷階段之水平聯合,足以影響生產、
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為限。

僅提供法律條文及淺見,有錯請指正
其實…
小弟還是那句話
fsaa3dfx大哥不當律師太可惜了
舊 2006-10-15, 04:12 PM #90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kkk6355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