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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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PY9999
想請教為何會挑明"英、法兩國共管屬地"?
想請教不是說「一罪不二罰」?
請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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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是因為當初該地真發生了這個案件...
法條供參.....
法規:法院組織法 (民國 95 年 02 月 03 日 修正)
第 57 條
最高法院之裁判,其所持法律見解,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應分別經由院長、庭長、法官組成之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決議後,報請司法院備查。
最高法院審理案件,關於法律上之見解,認有變更判例之必要時,適用前項規定。
至於「一罪不二罰」,若有爭議,可能得提請大法官解釋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