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SPY9999
您這一段有點難懂。可否稍加說明一下?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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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提供資料,看有無專精者可以解說.....
僅粗淺解讀...
第1個判例係原文照錄,該暫行條例應已失效,就跳過了.....
第2個判例應該蠻明顯的,在"英、法兩國共管屬地"亦適用刑法第7條... 當然,也許得查查該判例是否仍有效力.....
另,第 9 條
"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本法處斷。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可知就算外國有管轄權時,回國後仍得再判刑.....
還有... 第 333 條
"未受交戰國之允准或不屬於各國之海軍,而駕駛船艦,意圖施強暴、脅迫於他船或他船之人或物者,為海盜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船員或乘客意圖掠奪財物,施強暴、脅迫於其他船員或乘客,而駕駛或指揮船艦者,以海盜論。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是否可以杜絕大部分的海上犯罪呢?
當然,以第7條的"中華民國領域外"做字面上解讀,當然有含括公海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