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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5 年 05 月 17 日 修正)
第 7 條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刑法第 7 條相關判例
1 裁判字號: 60年台非第 61 號
要 旨:
被告係在外國籍輪船工作,並在國外逃亡,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及第七條之規定,應無適用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三款所定罪名論處之餘地,原審竟論被告以違反政府依國家總動員法所發限制海員退職命令之罪,顯屬判決適用法則不當。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7 條 (58.12.26)
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 第 8 條 (31.06.29)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刑事判例全文彙編 (60年∼63年) 第 483-485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17、511 頁
2 裁判字號: 69年台上第 156 號
要 旨:
被告所犯殺人罪犯罪地在英、法兩國共管屬地「三托」島,依刑法第七條前段規定,應適用刑法處罰。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17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裁判選輯 第 1 卷 1 期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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