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coste
著作權法:
第 一 條 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二 條 本法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著作權業務,由經濟部指定專責機關辦理。
第 三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 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二、 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
三、 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四、 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
五、 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六、 公開口述:指以言詞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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