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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ris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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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1
文章: 57
引用:
作者pr-philip
雖然我不是唸法律的,但是在這裡我有一點看法,我覺得其實重點還不在這,重點應該是怎麼樣

讓法官認定你是防衛,而不是互毆,而在判決書里有兩點,第一點汽車駕駛人是坐在車內的.下

了車也沒有繼續追打,第二點也是最重要的,就是在防衛的動作上是用"刺",而不是砍,劈,掃...

用刺可以讓法官認為你的意圖只是要阻止對方的靠近,甚至可以解釋成是對方自己靠上來.在

法庭上會有利的多!

以上只是個人的一點經驗看法,希望對各位有幫助,有錯的話請指正!


除非是手已伸出車外, 否則車內空間還是已刺的動作較迅速, 砍, 劈等動作容易受到
車內配備干擾, 減弱防衛
舊 2006-09-30, 08:51 AM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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