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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你所述情形你的姑丈毫無過失實在值得商榷: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12款規定「汽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應即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該故障車 輛在未移置前或移置後均應豎立車輛故障標誌。該標誌在行車時速 四十公里之路段,應豎立於車身後方五公尺至三十公尺之路面上, 在行車時速逾四十公里之路段,應豎立於車身後方三十公尺至一百 公尺之路面上,交通擁擠之路段,應懸掛於車身之後部。車前適當 位置得視需要設置,車輛駛離現場時,應即拆除。」
又依最高法院84 年 台上 字第 5360 號 判例見解中認為
汽車駕駛人對於防止危險發生之相關交通法令之規定,業已遵守,並盡相
當之注意義務,以防止危險發生,始可信賴他人亦能遵守交通規則並盡同
等注意義務。若因此而發生交通事故,方得以信賴原則為由免除過失責任
。
你的姑丈車輛故障時,並未按規定豎立車輛故障標誌,難謂無過失責任。且汽車駕駛人可信賴其他參與交通之對方亦能遵守交通規則,同時為必要之注意,謹慎採取適當之行動,倘他人不適切行為發生結果,汽車駕駛人不可主張對於此對方違規行為並無預防之義務,你的姑丈能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他人撞上的危險卻未採取,應是檢察官認為你姑丈亦有責任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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