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時真的覺得台灣人蠻可憐的,被錯誤的教育誤導都不知道
高速公路本來就是給機械動力車輛上去的,這在當初是為了避免高動力車輛與馬車牛車共用道路產生危險。(別懷疑,台灣平面道路的確可以騎馬)
以前我記得還有個排氣量低於800cc不得上高速公路的規定,結果被某高價小車打破
動力下限還是要有所規定的,要不然電動腳踏車跟電動輪椅上高速公路該怎麼辦
不能因此禁止電動車輛上高速公路喔!馬達要讓車子上100~200km/h根本不是問題
而兩段式左轉,如果真的那麼安全的話,為何全世界交通繁忙的都市不採用,台北市根本沒比世界級大城市塞好嘛
以50cc的動力而言,平均時速50公里的道路都可以用,70km/h在這些車上可能都表速破百吧
這就是我為何想要監理所驗表速的原因,要不然未來開放機車走快速道路,機車騎士卻被碼表誤導騎50km/h以下,那是會造成危險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