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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vin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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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5
您的住址: 基隆嶼對岸
文章: 227
看到樓主這標題
突然想到前陣子
有個婦人在10元生活館買了一雙49元的拖鞋
結果第2天婦人穿著這拖鞋在浴室摔了一跤, 頭上也因此縫了7針
於是一狀告上法院要10元生活館負責人賠償
結果法官判定這婦人敗訴
因為法官認為價值49元的拖鞋不能再要求它全面性的安全
同樣道理,如果你拿5元內的空片要求供應商賠償你因此而燒壞的燒錄機
即使告上法院,我相信勝訴機率幾乎等於零
只能怪在你貪小便宜

p.s一分錢一分貨,沒人會做虧本生意,這是不變的定律
 
舊 2006-09-26, 01:17 A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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