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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建
*停權中*
 
小建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0
文章: 7,451
引用:
作者惡蟲
這部份有點錯誤。

土地買賣契約並非以登記為原則,只要雙方意思表示,並以書面為之,契約便成立有效。以登記為原則是不動產物權移轉,例如說,甲跟乙簽訂買賣契約,將甲所有的A地售讓予乙,當甲乙簽訂契約時,該契約便有效。只是在雙方至地政機關辦理移轉所有權登記前,土地所有人仍然是甲,而非乙。

再來,抗告是針對法院裁定,法院沒有裁定,何來抗告?消滅時效期間超過,契約並非無效,只是當事人取得拒絕履行抗辯權罷了。而如果對方請求履行契約,如果契約有效,你們又未主張拒絕履行抗辯權,那麼如果法院判決對方勝訴,當然可以依判決至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只有在給付不能的情況下,才會以金錢賠償代替。

所以目前最好的方法為,向法院主張:

1.契約上簽名為偽造,主張契約無效。
2.超過請求權時效,主張拒絕履行。

針對前項請求,最好還是直接向地檢署提出告訴。至於需要的證...



感激...果然專業人士一出手, 便是一針見血!

小弟馬上照此執行...

不過有一點小困難, 該七月另一方自始至終都只提供我方模糊的影印本, 正本他都堅決不提出!

有辦法嗎?
舊 2006-09-22, 02:11 PM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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