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停權中*
|
引用:
|
作者惡蟲
這部份有點錯誤。
土地買賣契約並非以登記為原則,只要雙方意思表示,並以書面為之,契約便成立有效。以登記為原則是不動產物權移轉,例如說,甲跟乙簽訂買賣契約,將甲所有的A地售讓予乙,當甲乙簽訂契約時,該契約便有效。只是在雙方至地政機關辦理移轉所有權登記前,土地所有人仍然是甲,而非乙。
再來,抗告是針對法院裁定,法院沒有裁定,何來抗告?消滅時效期間超過,契約並非無效,只是當事人取得拒絕履行抗辯權罷了。而如果對方請求履行契約,如果契約有效,你們又未主張拒絕履行抗辯權,那麼如果法院判決對方勝訴,當然可以依判決至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只有在給付不能的情況下,才會以金錢賠償代替。
所以目前最好的方法為,向法院主張:
1.契約上簽名為偽造,主張契約無效。
2.超過請求權時效,主張拒絕履行。
針對前項請求,最好還是直接向地檢署提出告訴。至於需要的證...
|
感激...果然專業人士一出手, 便是一針見血!
小弟馬上照此執行...
不過有一點小困難, 該七月另一方自始至終都只提供我方模糊的影印本, 正本他都堅決不提出!
有辦法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