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求助】急!請問這邊有律師朋友嗎...?
瀏覽單個文章
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引用:
作者
小建
所以有網友猜測家父有做, 不敢說這件事情有點...
另外一位契約書上有簽名的叔叔也公開表明他當初也沒參與, 字跡與印章都不對....
那是民國75年的契約了...
昨天台北市府律師是主張要我方強力提出過15年的抗告, 完全不用理這份契約, ...
而且土地買賣契約以登記為原則, 就算就算這份契約真的不能提抗告, 有效力, 土地從未過戶, 那也應該是買賣契約的未履行, 是賠錢, 而非一定是賠土地才對....
這部份有點錯誤。
土地買賣契約並非以登記為原則,只要雙方意思表示,並以書面為之,契約便成立有效。以登記為原則是不動產物權移轉,例如說,甲跟乙簽訂買賣契約,將甲所有的A地售讓予乙,當甲乙簽訂契約時,該契約便有效。只是在雙方至地政機關辦理移轉所有權登記前,土地所有人仍然是甲,而非乙。
再來,抗告是針對法院裁定,法院沒有裁定,何來抗告?消滅時效期間超過,契約並非無效,只是當事人取得拒絕履行抗辯權罷了。而如果對方請求履行契約,如果契約有效,你們又未主張拒絕履行抗辯權,那麼如果法院判決對方勝訴,當然可以依判決至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只有在給付不能的情況下,才會以金錢賠償代替。
所以目前最好的方法為,向法院主張:
1.契約上簽名為偽造,主張契約無效。
2.超過請求權時效,主張拒絕履行。
針對前項請求,最好還是直接向地檢署提出告訴。至於需要的證據,當然是該契約正本,加上令尊的親筆簽名,以供檢察官送鑑定。
最後要強調一點,時效期間經過,取得拒絕履行抗辯權,是要當事人主動主張。法院不會主動認定是否有抗辯權存在,因此當事人不主張時,法院會認為當事人放棄抗辯權,而判決要求當事人履行契約。這點是要特別注意的。
2006-09-22, 01:50 PM #
29
惡蟲
瀏覽公開訊息
傳送私人訊息給惡蟲
查詢惡蟲發表的更多文章
增加 惡蟲 到好友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