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
作者changold2
由您的簽名檔來看,您也是高級知識份子,法律的事法律解決,建議您先看完法條
土地法34-1的規定是必須書面通知其他共有人且須對價補償,不是地主持分比例超過2/3就可以胡搞瞎搞,逕為分割就算有法院命令只要不是政府徵收做公共用途一樣要所有地主同意,否則地政機關是不會受理的,樓主您爸爸如果沒簽同意書,當初怎麼能分割
偽造文書是刑事案件,建議您先確定是不是事實,如果是就去報案,這個就有國家幫您打官司,至少可以用刑事暫緩民事作為
您PO上來的疑點重重,建議您不要只聽老爸的一面之詞,由事證跟第3方面下去查證,小弟碰過老人家死要面子,一開始都說自己是對的,等到事實被抓出來弄大條了才承認
|
小弟書念的不多, 大學都沒畢業...
法律法條已經查詢, 現在努力階段...有一點可能小弟沒說清楚....
就是現在處於協商分割階段, 而非已經分割...
至於偽造文書部分, 正在想說要不要提告(家父比較怕打官司, 觀感不好)
但是第一次答辯書已經清清楚楚寫明並具名簽字, 該契約家父從未參與或知情, 建請法官送字跡鑑定以釐清真相了...
所以有網友猜測家父有做, 不敢說這件事情有點...

另外一位契約書上有簽名的叔叔也公開表明他當初也沒參與, 字跡與印章都不對....
那是民國75年的契約了...
昨天台北市府律師是主張要我方強力提出過15年的抗告, 完全不用理這份契約, ...
而且土地買賣契約以登記為原則, 就算就算這份契約真的不能提抗告, 有效力, 土地從未過戶, 那也應該是買賣契約的未履行, 是賠錢, 而非一定是賠土地才對....
至於是否提出偽造私文書的刑事告訴, 這點還在猶豫, 因為尚不清楚我方該準備怎樣足夠的證據才行, 以免證據不夠充分反被控誣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