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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j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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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Verthandi的懷裡
文章: 766
引用:
作者Arec
真巧
網路上有篇跟你一模一樣的留言
主題:通姦罪可廢矣 (http://72.14.235.104/search?q=cache...tw&ct=clnk&cd=2)
發言 : 文/賴丕仁
出處 : 台北縣教師會論壇
(參照第一篇留言的第二段)

多用點自己的話來跟人辯論
效果可能會比較好喔


有啦
牠改了一點
牠把那段開頭第一個標點符號 從 ? 變成 :
那這樣可以說是他自己講的嗎?
舊 2006-09-20, 10:20 PM #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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