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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最後戰役∼
文章: 229
引用:
作者yuhsch
我從頭看到尾,這個討論串都是贊同警察做法的居多,
但看過了民視追捕過程轉撥後我卻有不同的看法
1違法比例原則
此人並未持槍拒捕,雖然有通報說疑犯持有槍械,但在追捕過程中疑犯並未使用,且員警在疑犯紅燈停車時有多次下車近距離查看,也應未看到槍械, 疑犯的車輪皆被警方擊破,車子速度開不快,且過程中並要無傷害他人般的橫衝直撞,看到車還會閃,所以也未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此時可有其他欄停的做法,例如用警車前後包夾強制疑犯停下等措施.
2罪不致死
你今天殺人都 不一定判死刑,其他更可惡的作為也是,但只是拒絕停車就被亂槍打死,我覺得太過離譜,贊同此做法的人請告訴我,法律哪一條規定攔檢拒停須處死刑,
我以前看到類似新聞時,也是覺得那有何關係,打死就算了,可是剛好民視有拍到追補的過程,也讓我看到了警方執法過程的粗慥與拙劣,


非法正義 拒臨檢成「活靶」明顯用槍過當
更新日期:2006/09/19 04:09 記者: 王己由特稿


男子仲長海,因為拒絕停車接受臨檢,經警方追逐連開五十一槍斃命案,再次引發用槍時機爭議。根據實際案例和最高法院判例,仲長海並未對警察有危害生命安全行為,警方不能因仲某有開車拒臨檢行為,就率然使用警槍;即使要用槍,依「警械使用條例」規定,不該傷及致命部位,開槍警察難辭其咎。


仲長海遭警方追逐擊斃案,根據電視拍攝到的追逐畫面,仲某只是開車逃逸,並沒有衝撞警察,或者有危害警察的行為。


透過畫面的呈現,仲某在駕車逃亡過程中,遇到紅燈就停、前有車輛阻擋時,也未強勢衝撞逃逸,甚至警察還數度追到他的車旁開槍,一點都看不出有任何情勢危急,或可能危害執勤警察及他人生命財產安全情況。面對這種狀況,縱使線報仲某是持槍嫌犯,但他單純拒絕臨檢只是想逃的行為,警察也不該使用警槍作為強制力。


最高法院卅年上字第一○七○號判例明確指出,對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公務員,遇有抵抗時,雖得以武力排除,但其程度以能達到逮捕的目的為限,如超過其程度,就不是法律所許。


根據「警械使用條例」第六條的規定: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應基於急迫需要為之,不得逾越必要程度。同條例第九條更規定: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


從前述判例,以及警察開槍依循的「法典」,不難發現警察擊斃仲長海,明顯違反相關法令規定。


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五日,逃兵通緝中的男子江孟聰,因騎機車未帶安全帽,遇到巡邏警網攔查,拔腿就逃,時任台中市警局二分局文正派出所巡佐的陳俊倫追捕時,連開四槍,江某身中兩槍身亡。


案發後,陳俊倫被認定用槍不當,最後和家屬和解,才獲判刑六月,緩刑二年。


八十四年九月五日晚間,時任北縣三峽分局橫溪所警員涂彬杰,和同事追緝偷車嫌疑人吳建成時,眼見吳建成駕贓車將兩名同事撞傷逃逸,情急之下近距離開槍擊斃吳某,事後也被認定用槍時機不當,最後判刑四月,得易科罰金確定。


警械使用條例在四年前,已修正放寬警察用槍時機,在遇有急迫情形,不必事先警告可立即開槍,固然可讓警察,在緊急情形下,放心大膽用槍,但如何藉實例、案例,不斷模擬各種狀況加強訓練,判斷正確用槍時機,而不是「一槍在手,毫無節制」,才是警政機關需要面對的課題。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918/4/475g.html
舊 2006-09-19, 05:02 PM #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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