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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兩
*停權中*
 
阿兩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龜有公園前派出所
文章: 18
引用:
作者carlos0857
太極端了吧
不過感覺判決上太輕了一點 一.一


我不認為這有什麼好極端的
一命賠一命
天公地道

不能因為她是什麼開車啦
不是故意的啦
就有分別

那萬一有其他人 "不小心"殺了某人
或有一堆人鑽這種 "不小心"的漏洞來殺人
怎麼辦呢?

以行人的角度來說
路上一些車子呼嘯而過
對行人,機車騎士
都造成極大的侵害
沒被撞死算好運的了

開著那麼大的"兇器"
在路上狂奔
難道不應該更注重行人的安全嗎?
開車了不起嗎?
就可以不尊重行人嗎?


我要是法官就叛她死刑或無期徒刑

這樣才對行人或弱勢車輛(如機車或小型車:bicycle)有保障
那些開車的也才不那麼白目

換個等級想
沙石車撞死小客車也一樣
大小不同罷了
舊 2006-09-16, 10:56 AM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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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兩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