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iamvbpciwx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灣勞工共和國
文章: 725
引用:
作者changold2
並不是手上有拿傢伙的人就一定是共同正犯,也是要看證據,像證物上有沒有其他2人的指紋或體液、組織,有沒有被害人的血液、組織,畢竟上法庭還是要看證據,蘇建和死刑案就是血淋淋的教訓

小弟也希望動手的人能判死刑或關他一輩子不能放出來,但是不代表在場而沒動手的人也要受相同待遇,畢竟法律強調的是公平,今天如果還是擄人勒贖一律死刑,薛球的被害人大概沒半個人活的到今天


恩,小弟認同你的講法,不過身在台灣法律根本無法保障窮人,講明白點,有錢有權有勢就能玩弄法律,今天要是受害者是扁哥或戰哥的兒子,你想這3個人有辦法活著走出監獄嗎?
舊 2006-09-16, 04:36 AM #3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iamvbpciwx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