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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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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15 00:23/記者曾恩仁/屏東報導
曾有輕罪前科的劉姓女子,患有近視卻未配戴眼鏡駕車,轉彎時又未禮讓直行車先行,
以致與機車騎士發生碰撞,造成對方送醫不治,但隨後向警員自首肇事。
案經屏東地方法院審理終結,在綜合比較刑法修正前後的規定後,
以修正後規定對劉女最為有利,而依過失致死罪判處劉女有期徒刑4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2 千元折算1日。據了解,以往易科罰金多半以900元折算1日,
現在改為1千元至3千元折算1日,而此案是少數採用新法的案件。
應注意而未注意( 應戴眼鏡而未戴眼鏡 ),又違規撞死騎士,只要罰金 360000,
人家未戴安全帽又闖紅燈被撞死,都可以賠 55 萬了,被人違規撞死,卻只能罰對方 360000
無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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