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一下刑法:
第 337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網頁參考資料:
何謂遺失物?民眾拾得遺失物警察人員如何受理?
一、遺失物,係指所有人無拋棄權利之意思,而喪失持有之物。拾得遺失物者,應通知所有人返還其遺失物,不得據為己有。如不知其所有人或所有人所在不明者,拾得人應為招領之揭示,或報告警署或自治機關,報告時並應將其物一併交存。( 參見民法第八百零三條 )
二、警察單位受理人民交存拾得遺失物時,應即當場填製收據,註明拾得物之特徵,並於收據簽章交付拾得人收執。( 參見警察機關受理人民交存拾得遺失物注意事項﹝二﹞ )
三、遺失物拾得後六個月內,所有人認領者,拾得人或警署或自治機關於揭示及保管費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但拾得人得向所有人請求其物價值十分之三的報酬( 有關請求報酬部份詳參見第00007號案例 )。如拾得物有易於腐壞之性質或其保管需費過鉅者,警署或自治機關得拍賣之,而存其價金。倘遺失物拾得後六個月內未有人認領者,警署或自治機關應將其物或其拍賣所得之價金,交與拾得人歸其所有。( 參見民法第八百零五條至第八百零七條 )
四、警察人員於值勤時查獲之遺失物,依司法院二十五年院字第一四三二號解釋,應認其所屬機關為拾得人,如六個月內無人認領,應依民法第八百零七條規定,將其物或其拍賣所得之價金歸入國庫。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
資料來源:
http://www.tmpd.gov.tw/all-lawcase....&t_type=s&id=39
所以還是拿去警察局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