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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ollo_749
*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664
引用:
作者spooky_mulder
就是有可能,當只專注於同向車行的狀況時,那是有可能的,請不要說那是不可能的,因為每個人在專注狀況時對於專注以外的事務的反應時間是不一樣的。

況且,根據 嘉義地院的 93, 交易, 110 以及當中引用的最高法院88, 台上字, 1852 的判例,當中指出直行車有注意同向車行狀況的義務,沒有注意闖紅燈違規的義務。

沒有注意到闖紅燈的駕駛,與”知道即將發生車禍”不一定是同等的。

在沒有注意的義務時,卻用”沒有注意”來定罪,那麼不是很奇怪的道理嗎?

所以沒有煞車痕,可以說他可能沒注意到,卻不能說是”知道即將發生車禍”,這是不一樣的意義的,怎麼好像你一直沒以搞懂我的意思,跟 93, 交易, 110以及最高法院88, 台上字, 1852裡面所說的意思呢?

你迷路了.......我用那一串的回應來回應你這一則..........

引用:
作者apollo_749
可能存在"撞擊前是有可能連踩煞車的機會都沒有"的前提,我也說過了,這就是箱型車駕駛真的一點都沒注意的結果......如果他在撞擊前未煞車,那他本來可以因注意而煞車盡量避免死亡車禍,但他沒有,這就構成了應注意未注意的條件.......

你一直走不出死胡同,只認為"應注意而未注意"只是在於車禍發生的必然性,而忽略掉是否能因"注意"而盡量避免人命的喪失........

另外,你提出的判例......

台北地方法院 --- 94 , 交易 , 627
"我有煞車且已煞住,我在煞車停住時,被害人之系爭腳踏車就撞過來"--------------你沒看到嗎?跟我說的,應注意煞車,而未煞車,被判以"應注意而未注意",有何衝突???

板橋地方法院 --- 92 , 交易 , 499
"立刻採煞車並將方向盤向右打,以閃避被害人" --------------你沒看到嗎?跟我說的,應注意煞車,而未煞車,被判以"應注意而未注意,有何衝突???

桃園地方法院 --- 89 , 交易 , 329
"(依被害人之時速,被告有無可能防止?)應該來不及,當被害人時速有五、六十公里,被告只有三、四十公里,被害人又是突然轉回來。" --------------你沒看到嗎?証人都證明無法防止事故發生,當然"應注意而未注意"不成立..........


你可以再加油點~~~~
舊 2006-09-08, 01:59 AM #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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