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apollo_749
另一串我也說的很清楚,撞擊前不可能連踩煞車的時間都沒有,除非箱型車駕駛真的一點都沒注意.........因為車子絕不是瞬間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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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有可能,當
只專注於同向車行的狀況時,那是有可能的,請不要說那是不可能的,因為每個人在專注狀況時對於專注以外的事務的反應時間是不一樣的。
況且,根據 嘉義地院的 93, 交易, 110 以及當中引用的最高法院88, 台上字, 1852 的判例,當中指出直行車有注意同向車行狀況的義務,沒有注意闖紅燈違規的義務。
沒有注意到闖紅燈的駕駛,與”知道即將發生車禍”不一定是同等的。
在沒有注意的義務時,卻用”沒有注意”來定罪,那麼不是很奇怪的道理嗎?
所以沒有煞車痕,可以說他可能沒注意到,卻不能說是”知道即將發生車禍”,這是不一樣的意義的,怎麼好像你一直沒以搞懂我的意思,跟 93, 交易, 110以及最高法院88, 台上字, 1852裡面所說的意思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