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apollo_749
當然不清楚?而且我覺得你在逃避問題?
我再重覆一次....
那如果距離加長為35m、40m、45m、50m呢?都適用?都是前車的錯?
後車距離不管多遠,只要距離縮短就不得變換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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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距離加長了,不會造成前車在成為直行車之前被後車撞到,討論這個有什麼意義呢?
引用:
作者apollo_749
這樣就叫逼債?!
你也太天真善良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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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apollo_749
另外你搞錯了,"不當手段"是"不饒人","債權人想討錢"才叫做"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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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apollo_749
就算距離加長,依你前面的高見,前車根本無法變換車道,怎麼會變成直行車??
你已經前後矛盾了而不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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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沒那說,那是你的想法。
相信之前我就有強調過,
我所有的討論都以知道整個事實過程的前提做討論。
所以說,後車如果故意加速,相信法官是會注意到的。
如果沒有故意加速,相信所有的安全距離,就算後車不煞車也不會撞上前車的。
要不要我找出我有說紅色那段字的那一篇給你看呢?
引用:
作者apollo_749
我凹出3秒??
是你問我正常變換車道需要多少時間的,你忘了喔~~
而且,正常變換車道你認為不需要3秒??為何3秒是凹??這種指控不太高明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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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我是有這麼認為,況且前面我都有強調過上面所說的紅色那段字了。而且你的 3秒又是我說了”除非後車瞬間達到 165.2 Km/H才有可能撞上前車”這個意思之後,你才算出 3秒的,所以我是有這麼認為。
引用:
作者apollo_749
這個問題,我在另一串已經有詳細的說明,我們回到該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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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另一個討論串也有說過了,”撞擊前是有可能連踩煞車的時間都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