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spooky_mulder
看來你還是誤解我的意思。
我只是想說明,當兩車車速是 50 Km/H時的安全距離是至少 32 公尺,而當時你說開始移動到成為直行車只需要 1秒,而我說除非後車瞬間從 50 Km/H 變成 165.2 km/H,否則後車刻意加速,也不可能在前車成為直行車之前撞上前車的。
我一直是這個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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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秒的適用狀況我已經不知道說了多少遍,你一直在這裡打轉,用意何在??轉移焦點??
引用:
作者spooky_mulder
我不是說了嗎,在成為直行車之前如果安全距離縮短了呢?前車必須一直注意後方來車的狀況,難道這樣還不夠清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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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不清楚?而且我覺得你在逃避問題?
我再重覆一次....
那如果距離加長為35m、40m、45m、50m呢?都適用?都是前車的錯?
後車距離不管多遠,只要距離縮短就不得變換車道?????
引用:
作者spooky_mulder
每天打電話問說什麼時候還錢,而且口氣和善,這算是逼債,卻不是不當手段。
既然是不當手段就不是”得理”了,所以”得理不饒人”不能算是社會亂的原因,我還是這麼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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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就叫逼債?!
你也太天真善良了吧~~~~~
另外你搞錯了,"不當手段"是"不饒人","債權人想討錢"才叫做"得理".........
引用:
作者spooky_mulder
所謂的安全距離就是”煞車距離 + 反應時間”,不同的速度有不同的安全距離,就是這樣。
我不是不回答,而是當距離拉長之後,前車已成為直行車後,已經不構成變換車道的問題,這樣你明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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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距離加長,依你前面的高見,前車根本無法變換車道,怎麼會變成直行車??
你已經前後矛盾了而不自知~~~
引用:
作者spooky_mulder
不是吧,3秒 是在我提出 50Km/H,安全距離 32公尺,後車不可能在前車成為直行車之前撞上前車,你才凹出 3秒的。
”50 Km/H 瞬間加速到 165.2 Km/H”不是假設,而是後車要在 1秒中撞上前車的條件,這個情形是不可能的,所以後車不會在你當時說的前車 1秒完成切換車道的動作之前撞上前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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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凹出3秒??
是你問我正常變換車道需要多少時間的,你忘了喔~~
而且,正常變換車道你認為不需要3秒??為何3秒是凹??這種指控不太高明喔~~
引用:
作者spooky_mulder
還不一定,要看法官是否推翻最高法院”綠燈直行車沒有注意闖紅燈違規者的義務”的判例,或者是什麼原因沒有引用。
我有強調過制度面是在朝以落實路權觀念方向改變,可是一些法官是否跟上腳步,這是人的因素,不是法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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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我在另一串已經有詳細的說明,我們回到該串討論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