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apollo_749
你的根據就是後車由50 Km/H瞬間變成162 Km/H ?!
這種計算算是有根據?!看來,你比我還會扯~~
|
看來你還是誤解我的意思。
我只是想說明,當兩車車速是 50 Km/H時的安全距離是至少 32 公尺,而當時你說開始移動到成為直行車只需要 1秒,而我說
除非後車瞬間從 50 Km/H 變成 165.2 km/H,否則後車刻意加速,也不可能在前車成為直行車之前撞上前車的。
我一直是這個意思。
引用:
作者apollo_749
你認為還是前車的錯是吧~~
那你沒看到後面的問題嗎?
我標出來給你看.....不知道你為何會忽略這個重點........
那如果距離加長為35m、40m、45m、50m呢?都適用?都是前車的錯?
或者距離應該多少才算是前車沒錯?
|
我不是說了嗎,在成為直行車之前如果安全距離縮短了呢?前車必須一直注意後方來車的狀況,難道這樣還不夠清楚嗎?
引用:
作者apollo_749
你還真是喜歡玩文字遊戲.......
在你的字典裡,逼債可能只等於討債,在一般人的字典裡,逼債就是你所謂的不當手段的討債,你了解了嗎?
好吧,既然你所認為的逼債並不等於不當手段討債,為了避免你又在字義上做文章,就順著你的意,我改一下說法.......希望你勇敢面對問題,你終於也承認"得理不饒人"果然也是社會亂的原因了吧.......
|
每天打電話問說什麼時候還錢,而且口氣和善,這算是逼債,卻不是不當手段。
既然是不當手段就不是”得理”了,所以”得理不饒人”不能算是社會亂的原因,我還是這麼認為。
引用:
作者apollo_749
又回到原來的問題了........."安全距離"為何?
你前面舉法規中的50KM/HR、32公尺嗎?
為何你不敢回答上面我提醒你的那一段??
|
所謂的安全距離就是”煞車距離 + 反應時間”,不同的速度有不同的安全距離,就是這樣。
我不是不回答,而是當距離拉長之後,前車已成為直行車後,已經不構成變換車道的問題,這樣你明白嗎?
引用:
作者apollo_749
講過很多次了,不知道你是裝糊塗還是有健忘症...........
1秒的例子早就很清楚是回應silly_rabbit網友撞車屁股的責任歸屬問題,以及凹後車的適用條件,你卻要來套入討論法規中安全距離的例子,邏輯之差,也難怪你會提出50 Km/H 瞬間加速到 165.2 Km/H 的離譜假設了.........
|
不是吧,3秒 是在我提出 50Km/H,安全距離 32公尺,後車不可能在前車成為直行車之前撞上前車,你才凹出 3秒的。
”50 Km/H 瞬間加速到 165.2 Km/H”不是假設,而是後車要在 1秒中撞上前車的條件,這個情形是不可能的,所以後車不會在你當時說的前車 1秒完成切換車道的動作之前撞上前車。
引用:
作者apollo_749
另外,告訴你一個不幸的消息,你前面所提的絕對路權判例,剛剛被一則新聞推翻了....
監視錄影器清楚證明,一輛貨車綠燈直行,撞倒闖紅燈的機車,機車騎士身亡,貨車駕駛判刑4個月,你明天可以找一下TVBS新聞看看..........在台灣,別太自信什麼是對的,多接觸多了解才是正途,絕對路權,有時後........可能只是個屁~~
|
還不一定,要看法官是否推翻最高法院”綠燈直行車沒有注意闖紅燈違規者的義務”的判例,或者是什麼原因沒有引用。
我有強調過制度面是在朝以落實路權觀念方向改變,可是一些法官是否跟上腳步,這是人的因素,不是法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