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根據就是後車由50 Km/H瞬間變成162 Km/H ?!
這種計算算是有根據?!看來,你比我還會扯~~
你認為還是前車的錯是吧~~
那你沒看到後面的問題嗎?
我標出來給你看.....不知道你為何會忽略這個重點........
那如果距離加長為35m、40m、45m、50m呢?都適用?都是前車的錯?
或者距離應該多少才算是前車沒錯?
你還真是喜歡玩文字遊戲.......
在你的字典裡,逼債可能只等於討債,在一般人的字典裡,逼債就是你所謂的不當手段的討債,你了解了嗎?
好吧,既然你所認為的逼債並不等於不當手段討債,為了避免你又在字義上做文章,就順著你的意,我改一下說法.......希望你勇敢面對問題,你終於也承認"得理不饒人"果然也是社會亂的原因了吧.......
另外,告訴你一個不幸的消息,你前面所提的絕對路權判例,剛剛被一則新聞推翻了....
監視錄影器清楚證明,一輛貨車綠燈直行,撞倒闖紅燈的機車,機車騎士身亡,貨車駕駛判刑4個月,你明天可以找一下TVBS新聞看看..........在台灣,別太自信什麼是對的,多接觸多了解才是正途,絕對路權,有時後........可能只是個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