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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gol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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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336
引用:
作者apollo_749
你的根據就是後車由50 Km/H瞬間變成162 Km/H ?!

這種計算算是有根據?!看來,你比我還會扯~~



你認為還是前車的錯是吧~~

那你沒看到後面的問題嗎?

我標出來給你看.....不知道你為何會忽略這個重點........

那如果距離加長為35m、40m、45m、50m呢?都適用?都是前車的錯?
或者距離應該多少才算是前車沒錯?



你還真是喜歡玩文字遊戲.......

在你的字典裡,逼債可能只等於討債,在一般人的字典裡,逼債就是你所謂的不當手段的討債,你了解了嗎?

好吧,既然你所認為的逼債並不等於不當手段討債,為了避免你又在字義上做文章,就順著你的意,我改一下說法.......希望你勇敢面對問題,你終於也承認"得理不饒人"果然也是社會亂的原因了吧.......

另外,告訴你一個不幸的消息,你前面所提的絕對路權判例,剛剛被一則新聞推翻了....

監視錄影器清楚證明,一輛貨車綠燈直行,撞倒闖紅燈的機車,機車騎士身亡,貨車駕駛判刑4個月,你明天可以找一下TVBS新聞看看..........在台灣,別太自信什麼是對的,多接觸多了解才是正途,絕對路權,有時後........可能只是個屁~~

絕對路權,並不是真只是個屁,這個案例監視器畫面應該可以證明貨車雖然遵造綠燈直行,但是在明確看到前方有人卻又不減速而撞上,已經是傷害致死(比過失致死還重罪)
舊 2006-09-07, 08:45 AM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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