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spooky_mulder
我只是說 32公尺的距離,兩車都是等速運動時,前車 50 Km/H,後車 是 162 Km/H 時,1秒後 後車會追上前車,那裡沒有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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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根據就是後車由50 Km/H瞬間變成162 Km/H ?!
這種計算算是有根據?!看來,你比我還會扯~~
引用:
作者spooky_mulder
針對這一點,沒錯,還是前車的錯,只要還沒有完成切換車道的動作,也就是開始移動的初期,安全距離一縮短前車就有責任終止切換車道的動作,就是這麼簡單。
那如果距離加長為35m、40m、45m、50m呢?都適用?都是前車的錯?
或者距離應該多少才算是前車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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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認為還是前車的錯是吧~~
那你沒看到後面的問題嗎?
我標出來給你看.....不知道你為何會忽略這個重點........
那如果距離加長為35m、40m、45m、50m呢?都適用?都是前車的錯?
或者距離應該多少才算是前車沒錯?
引用:
作者spooky_mulder
不過就是個人造業個人擔而已。
一個人有生存的權利,也有不生存的權利,你可以選擇賺小錢,也可選擇轉大錢,但是風險自負。
如果說逼債就是得理不饒人,那麼不逼債時欠債的人在無理償債之下,還會有動力去還債嗎?
逼債不能算是得理不饒人,只是一種主張權利的展現。
不當手段的逼債才是稱為得理不饒人,正當手段逼債何來得理不饒人呢。
重點不在逼債,而在於逼債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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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還真是喜歡玩文字遊戲.......
在你的字典裡,逼債可能只等於討債,在一般人的字典裡,逼債就是你所謂的不當手段的討債,你了解了嗎?
好吧,既然你所認為的逼債並不等於不當手段討債,為了避免你又在字義上做文章,就順著你的意,我改一下說法.......希望你勇敢面對問題,你終於也承認"得理不饒人"果然也是社會亂的原因了吧.......
引用:
作者apollo_749
例如:經商失敗,耗盡所有財力仍無力償還債務,但債主仍不顧一切用不當手段逼債(得理不饒人),導致一連串諸如全家燒炭、搶劫強盜....等社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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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spooky_mulder
我說的安全距離是指開始移動到成為直行車的過程,都具備安全距離。
我的邏輯很簡單,就是交通法規規定,前車估計的安全距離是絕對安全時,就表示那個距離是前車在成為直行車之前,後車是加速也不會撞上的距離。
後車不給切,硬要切不就是違反”讓直行車先行”的這一點了嗎?
之前列過的幾點前車要遵守的,當每一點前車都遵守時,後車還撞上前車,那就是後車的錯,反之就是前車的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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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回到原來的問題了........."安全距離"為何?
你前面舉法規中的50KM/HR、32公尺嗎?
為何你不敢回答上面我提醒你的那一段??
引用:
作者spooky_mulder
真的是你誤解你還不相信,就是 1秒的例子,我只是想表達,1秒可以完成開始移動到成為直行車,而安全距離是至少 32公尺時,除非在前車開始移動的瞬間,後車可以瞬間從 50 Km/H 加速到 165.2 Km/H,否則不可能在前車成為直行車之前撞到前車。
這樣的意思你懂嗎,是你說 1秒鐘可以完成切換車道的,結果後來你又弄個需要 3秒鐘,這也 ......
所以,上面的說明可以很清楚的看出,我並不是說 1秒中是否可以從 50 Km/H 加速到 165.2 Km/H 的意思。
很明顯的是你誤解了我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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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過很多次了,不知道你是裝糊塗還是有健忘症...........
1秒的例子早就很清楚是回應silly_rabbit網友撞車屁股的責任歸屬問題,以及凹後車的適用條件,你卻要來套入討論法規中安全距離的例子,邏輯之差,也難怪你會提出50 Km/H 瞬間加速到 165.2 Km/H 的離譜假設了.........
另外,告訴你一個不幸的消息,你前面所提的絕對路權判例,剛剛被一則新聞推翻了....
監視錄影器清楚證明,一輛貨車綠燈直行,撞倒闖紅燈的機車,機車騎士身亡,貨車駕駛判刑4個月,你明天可以找一下TVBS新聞看看..........在台灣,別太自信什麼是對的,多接觸多了解才是正途,絕對路權,有時後........可能只是個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