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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富羅軍曹
*停權中*
 
阿富羅軍曹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日向家地下K隆星地球侵略前線基地
文章: 130
引用:
作者spooky_mulder
我只是說 32公尺的距離,兩車都是等速運動時,前車 50 Km/H,後車 是 162 Km/H 時,1秒後 後車會追上前車,那裡沒有根據。



針對這一點,沒錯,還是前車的錯,只要還沒有完成切換車道的動作,也就是開始移動的初期,安全距離一縮短前車就有責任終止切換車道的動作,就是這麼簡單。

那如果距離加長為35m、40m、45m、50m呢?都適用?都是前車的錯?
或者距離應該多少才算是前車沒錯?




不過就是個人造業個人擔而已。

一個人有生存的權利,也有不生存的權利,你可以選擇賺小錢,也可選擇轉大錢,但是風險自負。

如果說逼債就是得理不饒人,那麼不逼債時欠債的人在無理償債之下,還會有動力去還債嗎?

逼債不能算是得理不饒人,只是一種主張權利的展現。
不當手段的逼債才是稱為得理不饒人,正當手段逼債何來得理不饒人呢。
重點不在逼債,而在於逼債的手段。


我說的安全距離是指...



大哥.....
別跟他繼續這樣下去啦~~
有些人是為了吵而吵!!
用一張嘴講一些哩哩扣扣只為證明自己是對的....
我等著他自己遇到這種狀況!!
畢竟有著20年開車的經驗喔!!
舊 2006-09-05, 11:04 PM #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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