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pooky_mulder
我只是說 32公尺的距離,兩車都是等速運動時,前車 50 Km/H,後車 是 162 Km/H 時,1秒後 後車會追上前車,那裡沒有根據。
針對這一點,沒錯,還是前車的錯,只要還沒有完成切換車道的動作,也就是開始移動的初期,安全距離一縮短前車就有責任終止切換車道的動作,就是這麼簡單。
那如果距離加長為35m、40m、45m、50m呢?都適用?都是前車的錯?
或者距離應該多少才算是前車沒錯?
不過就是個人造業個人擔而已。
一個人有生存的權利,也有不生存的權利,你可以選擇賺小錢,也可選擇轉大錢,但是風險自負。
如果說逼債就是得理不饒人,那麼不逼債時欠債的人在無理償債之下,還會有動力去還債嗎?
逼債不能算是得理不饒人,只是一種主張權利的展現。
不當手段的逼債才是稱為得理不饒人,正當手段逼債何來得理不饒人呢。
重點不在逼債,而在於逼債的手段。
我說的安全距離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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