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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ooky_mul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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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34
引用:
作者apollo_749
不就是等加速度運動的公式嗎?

實際上車子的運動當然不是等加速度運動,但是,除非有速度和時間的函數關係,否則無法求得實際位移.........因此為了方便計算,在車子到達極速前,以等加速度運動來計算是權宜的求法.......而你的計算就毫無根據可言了.....


我只是說 32公尺的距離,兩車都是等速運動時,前車 50 Km/H,後車 是 162 Km/H 時,1秒後 後車會追上前車,那裡沒有根據。

引用:
作者apollo_749
你怎麼又在談"正常"的情形了?

正常情形我都同意,現在談的是"如果"有這種情形的特例.........ok~~

現在我們不就在討論特例的責任歸屬嗎?

如果你認為開始移動後注意的責任仍然在前車,所以後車開始移動後,前車發現後車突然加速,就應該做出適當的反應,例如轉回原車道。.....那就不用算了,你的結論還是前車錯.........是吧~~


針對這一點,沒錯,還是前車的錯,只要還沒有完成切換車道的動作,也就是開始移動的初期,安全距離一縮短前車就有責任終止切換車道的動作,就是這麼簡單。

那如果距離加長為35m、40m、45m、50m呢?都適用?都是前車的錯?
或者距離應該多少才算是前車沒錯?


引用:
作者apollo_749
我覺得你開始不願意去正視問題了...........





[QUOTE=apollo_749]什麼叫逼債,你或許沒搞懂,不逼債就等於放棄債權?!


不過就是個人造業個人擔而已。

一個人有生存的權利,也有不生存的權利,你可以選擇賺小錢,也可選擇轉大錢,但是風險自負。

如果說逼債就是得理不饒人,那麼不逼債時欠債的人在無理償債之下,還會有動力去還債嗎?

逼債不能算是得理不饒人,只是一種主張權利的展現。
不當手段的逼債才是稱為得理不饒人,正當手段逼債何來得理不饒人呢。
重點不在逼債,而在於逼債的手段。

引用:
作者apollo_749
至於在安全距離下變換車道,後車不給切,到底算不算是前車的錯,都還沒個定論時,你就咬定前車錯,要前車認錯?!結論下得未免早了一點吧~~

我說的安全距離是指開始移動到成為直行車的過程,都具備安全距離。

我的邏輯很簡單,就是交通法規規定,前車估計的安全距離是絕對安全時,就表示那個距離是前車在成為直行車之前,後車是加速也不會撞上的距離。

後車不給切,硬要切不就是違反”讓直行車先行”的這一點了嗎?

之前列過的幾點前車要遵守的,當每一點前車都遵守時,後車還撞上前車,那就是後車的錯,反之就是前車的錯。

引用:
作者apollo_749
50Km/Hr 加速到 165.2 Km/Hr ,你談這個速率變化是用前面32公尺、50Km/Hr 、1秒的例子,你忘了嗎?故意忘的吧~~


真的是你誤解你還不相信,就是 1秒的例子,我只是想表達,1秒可以完成開始移動到成為直行車,而安全距離是至少 32公尺時,除非在前車開始移動的瞬間,後車可以瞬間從 50 Km/H 加速到 165.2 Km/H,否則不可能在前車成為直行車之前撞到前車。

這樣的意思你懂嗎,是你說 1秒鐘可以完成切換車道的,結果後來你又弄個需要 3秒鐘,這也 ......

所以,上面的說明可以很清楚的看出,我並不是說 1秒中是否可以從 50 Km/H 加速到 165.2 Km/H 的意思。

很明顯的是你誤解了我的意思。
舊 2006-09-05, 10:55 PM #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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