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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ollo_749
*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664
引用:
作者spooky_mulder
你可以先解釋一下公式的原理嗎?
為何要這麼算呢?

不給”超車”,那麼他不會在開始移動的時候才加速,他會在閃燈的時候就加速。

”想要故意撞上去”,才會在前車開始移動後加速。

開始移動後注意的責任仍然在前車,所以後車開始移動後,前車發現後車突然加速,就應該做出適當的反應,例如轉回原車道。

不就是等加速度運動的公式嗎?

實際上車子的運動當然不是等加速度運動,但是,除非有速度和時間的函數關係,否則無法求得實際位移.........因此為了方便計算,在車子到達極速前,以等加速度運動來計算是權宜的求法.......而你的計算就毫無根據可言了.....

你怎麼又在談"正常"的情形了?

正常情形我都同意,現在談的是"如果"有這種情形的特例.........ok~~

現在我們不就在討論特例的責任歸屬嗎?

如果你認為開始移動後注意的責任仍然在前車,所以後車開始移動後,前車發現後車突然加速,就應該做出適當的反應,例如轉回原車道。.....那就不用算了,你的結論還是前車錯.........是吧~~

那如果距離加長為35m、40m、45m、50m呢?都適用?都是前車的錯?
或者距離應該多少才算是前車沒錯?

我覺得你開始不願意去正視問題了...........




引用:
作者spooky_mulder
所以說經商失敗無力償還債務,債主應該放棄債權,才是得理饒人嗎?

”前車違規,都還沒機會談到認不認錯時”
怎麼會沒機會,後方車表示不給切,那就不要切,不就是認錯了嗎?

什麼叫逼債,你或許沒搞懂,不逼債就等於放棄債權?!

至於在安全距離下變換車道,後車不給切,到底算不算是前車的錯,都還沒個定論時,你就咬定前車錯,要前車認錯?!結論下得未免早了一點吧~~

認真一點好不好,我可是很認真在跟你討論,你這樣應付了事,老實說,很令我失望.......


引用:
作者spooky_mulder
我是用瞬間哦,不是指 1秒鐘哦,所謂的”瞬間”跟”剎那”的意思差不多,甚至不到幾兆分之一秒的意思,你誤解我所指的”瞬間”。

呵呵~~

50Km/Hr 加速到 165.2 Km/Hr ,你談這個速率變化是用前面32公尺、50Km/Hr 、1秒的例子,你忘了嗎?故意忘的吧~~

你這段明顯凹得沒風度了點...........
舊 2006-09-05, 10:13 PM #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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