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apollo_749
今天的狀況是,相差32公尺,前車已打方向燈5秒,後車無反應,等到前車漸漸切入,後車加速閃燈,欲逼迫前車退出,但前車認為既已打過方向燈,且速度距離均符合安全,因此不願退出......而後車加速至幾乎撞擊前車時,發現前車不退出,因此踩煞車但未能避免撞擊(或甚至不踩煞車,直接撞上),此時,責任如何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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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個人看來.如果是撞在車屁股那表示前車已完成換道.後車又是加速至幾乎撞擊前車時才踩煞車
因而造成車禍.所以應該是後車的責任.當然..我不是法官也不是學法律的.到底會怎判還是請專家來吧..
引用:
作者apollo_749
至於社會會亂,除了問那些不守交通規則而變換車道的人以外,還要問那些得理不饒人的人才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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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說可能會很難聽...可是...
社會亂干得理不饒人的人屁事啊?
社會亂不就是人不守法又沒人出來指正.造成多數人對氾法習以為常.就算氾法被抓到都還硬辯.
氾法的講話都敢那麼大聲了.有理站得住腳的反而不能據理力爭嗎?
得理不饒人錯了嗎?覺得得理不饒人的人是錯的就是不愛呆灣(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