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spooky_mulder
好吧,就來討論一下好了,以下的討論是基於知道全部事實經過的狀況下,依照交通法規來判斷責任歸屬:
前後車都是 50 Km/Hr,所以安全距離是至少 32公尺,變換車道者至少顯示方向燈 5秒,並持續觀察後方來車狀況,如果與後車距離縮短了,不足以構成變換車道的安全距離,那麼即停止變換車道的動作,等待下一個變換車道的機會,或放棄變換車道。這就是變換車道的正確動作。
OK,如何判斷變換車道造成的事故是前後車的責任時,可以參考棒球運動中的第一動作與第二動作的觀念。
OK,變換車道的過程中,當顯示方向燈 5秒之後,與後方直行車的距離也沒有縮短,此時開始切過去鄰近車道,完全切過去不需要 1秒(這是你說的哦),我們就當作前車是維持 50 Km/Hr的車速,要在這一秒後車撞上前車的車尾巴是幾乎不可能的,因為32 公尺的距離撞上,等於是 32 M/Sec = 115.2 Km/Hr,也就是說後車要瞬間從 50 Km/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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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
很好,這才是面對問題的態度......
問題是........你又把問題混在一起了......
請注意:"1秒切入"是5公尺的距離,不是32公尺的距離..........而且我們也都清楚這是錯誤的....
今天的狀況是,相差32公尺,前車已打方向燈5秒,後車無反應,等到前車漸漸切入,後車加速閃燈,欲逼迫前車退出,但前車認為既已打過方向燈,且速度距離均符合安全,因此不願退出......而後車加速至幾乎撞擊前車時,發現前車不退出,因此踩煞車但未能避免撞擊(或甚至不踩煞車,直接撞上),此時,責任如何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