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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ooky_mul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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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34
引用:
作者apollo_749
合不合邏輯還是法官在判斷,這就是自由心證.......你好像不了解何謂自由心證喔~~~



如果你有從頭看的話,我一開始加入討論的時候就提到煞車痕的問題,但是有網友認為無法正確判斷,你可以翻翻看.......



如果是這樣就好,以絕對路權為前提的判決,是大家所樂見的........



這裡你就在挑語病了,不像這串以來你的態度.....

還是我提到這一句的前提是什麼,你沒看清楚?

我所謂完整變換車道,並非依規定的變換車道,只是要舉凹後車的特例,你看不懂嗎?所以前面我才會說明知道不對,但是上裁決所或法院的裁決問題....

感覺你漸漸偏離了討論的真義.......



本來覺得你比較像在討論,其他人祇使嘴炮而已,但是幾次下來,感覺你都在逃避問題........

2.我這個問題的前提不是很清楚了嗎?
我說後車距離和後車車速允許前車可安全切入,例如以你前面所提的50 Km/Hr 的...


好吧,就來討論一下好了,以下的討論是基於知道全部事實經過的狀況下,依照交通法規來判斷責任歸屬:

前後車都是 50 Km/Hr,所以安全距離是至少 32公尺,變換車道者至少顯示方向燈 5秒,並持續觀察後方來車狀況,如果與後車距離縮短了,不足以構成變換車道的安全距離,那麼即停止變換車道的動作,等待下一個變換車道的機會,或放棄變換車道。這就是變換車道的正確動作。

OK,如何判斷變換車道造成的事故是前後車的責任時,可以參考棒球運動中的第一動作與第二動作的觀念。

OK,變換車道的過程中,當顯示方向燈 5秒之後,與後方直行車的距離也沒有縮短,此時開始切過去鄰近車道,完全切過去不需要 1秒(這是你說的哦),我們就當作前車是維持 50 Km/Hr的車速,要在這一秒後車撞上前車的車尾巴是幾乎不可能的,因為32 公尺的距離撞上,等於是 32 M/Sec = 115.2 Km/Hr,也就是說後車要瞬間從 50 Km/Hr加速到 165.2 Km/Hr,才有可能撞上前車的車屁股。

如果說,從 50 Km/Hr 加速到 165.2 Km/Hr 超過 1秒,那麼就表示前車已經完成變換車道的動作,變成是直行車的狀態了,那麼後車沒有煞車就撞上來就是追撞前車了,責任就是在後車了。

而煞車痕的問題,是可以透過專業實驗室,試驗各種不同煞車系統而得出一個平均值的。之前網友說的意思是指,之前的美國所作的煞車痕是在煞車系統還沒那麼多的實驗,參考性比較低,但是,以目前以知的煞車系統去作的實驗參考性就比較高了。

所以在知道全部事實經過的情況下,只要變換車道者,沒有遵守”至少顯示方向燈 5 Sec”、”顯示方向燈後,開始變換車道前與鄰近車道後方來車還是有至少足夠的安全距離”、”鄰近車道後方來車欲先行時,禮讓偶方直行車先行”這幾項,就是前車的責任。

後方來車沒有閃燈但是加速時,那麼距離是會縮短的,此時不適合變換車道,這也是前車該注意的責任。

這樣應該有回答你的問題了吧,有問題可以再提出討論,但是請不要提出特例情況,例如,如果後方來車能瞬間從 50Km/Hr 加速到 165.2 Km/Hr,這種連 F1賽車都不知道作不作得到的狀況。
舊 2006-09-04, 10:17 PM #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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