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spooky_mulder
還是不一定,法律的邏輯是相當嚴謹的,雖然雙方各說各話,但是總會有一方的話是不合邏輯的,而且邏輯是以符合交通法規為基礎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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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不合邏輯還是法官在判斷,這就是自由心證.......你好像不了解何謂自由心證喔~~~
引用:
作者spooky_mulder
我感覺你好像沒有看清楚 changold2 網友的說法,他是說”光看煞車痕”的意思,也就是”只看煞車痕”的意思,但是我沒有說只看煞車痕的意思啊,我是說要交叉比對。
而且既然現場兩造的車子都還在,那麼就可以知道煞車的種類,就可以知道各種煞車系統的煞車痕特性,還是可以換算出煞車距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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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有從頭看的話,我一開始加入討論的時候就提到煞車痕的問題,但是有網友認為無法正確判斷,你可以翻翻看.......
引用:
作者spooky_mulder
我只有提到當交通事故的雙方有一方是行人我的看法與我查到的案例判決結果不一樣,但是對於雙方都是車輛駕駛人時的看法我沒有說有問題哦,我的看法與查詢到的判決結果是一致的,也與目前多數的網友看法是一致的。
目前來說,法官的判決,除了事故雙方的一方是行人會引用”應注意而未注意”之外,只要雙方都是車輛駕駛人,被告一方的沒有因為違規駕駛行為成為肇事原因的話,法官幾乎已經不在引用”應注意而未注意”。就連無照駕駛撞到闖紅燈的駕駛,闖紅燈就算死亡,無照駕駛的被告也是沒有過失致死的責任,甚至是連檢察官都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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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這樣就好,以絕對路權為前提的判決,是大家所樂見的........
引用:
作者spooky_mulder
另外是你在其他回應提到的這一段:
你錯的部分是,不管怎麼快,完整的變換車道,怎麼樣都不會是不到一秒。
因為完整的變換車道的動作是包含顯示方向燈的時間,在高速公路因為速線大部分是在 100Km/Hr,所以至少是要顯示方向燈 10秒,一般道路大部分速限 50 Km/Hr,所以至少顯示方向燈 5秒是合理的,這個時候就是要觀察後方來車的狀況,估計出安全距離, 50Km/Hr 的安全距離是至少 32公尺,後方來車車速比你快時,安全距離要更長。
所以重點是,你說的快一點是多快,完整的變換車道都不可能不到一秒,顯示方向燈的時間都不夠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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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你就在挑語病了,不像這串以來你的態度.....
還是我提到這一句的前提是什麼,你沒看清楚?
我所謂完整變換車道,並非依規定的變換車道,只是要舉凹後車的特例,你看不懂嗎?所以前面我才會說
明知道不對,但是上裁決所或法院的裁決問題....
感覺你漸漸偏離了討論的真義.......
引用:
作者spooky_mulder
1. 是的
2. 如果後車都表明不給切了,前車硬切不就是”未讓直行車先行”嗎,怎麼都是後車的錯呢?
還是要看這個距離是多少吧,如果前後車距離 100公尺,那肯定是後車的錯。
另外,是什麼樣的距離情況下,會發生前車要硬切後車還會撞上車尾巴的情況呢?兩台車都在前進啊!這種情況的發生機率是多少?是特例還是慣例呢?你是以飆車的速度在舉例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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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覺得你比較像在討論,其他人祇使嘴炮而已,但是幾次下來,感覺你都在逃避問題........
2.我這個問題的前提不是很清楚了嗎?
我說
後車距離和後車車速允許前車可安全切入,例如以你前面所提的
50 Km/Hr 的安全距離至少是 32公尺,如果符合這個標準,到底是後車的錯還是前車的錯,請不要再逃避問題了好嗎?
引用:
作者spooky_mulder
我怎麼感覺你的舉例都很極端,都是一些特例呢?
請問一下這三個狀況的距離呢?這種交通事故很重要因素就是距離,在一般道路不可能前後車距離超過150公尺,後車還閃燈不給切吧,除非是飆車。
少了前後車的距離,如何釐清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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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公尺?!
你舉的才是特例吧~~
好,讓你沒辦法逃避問題,跟前面一樣,若"前車距離和後車車速允許前車可安全切入".....請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