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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ollo_749
*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664
引用:
作者spooky_mulder
法官不見得會只有自由心證,還是會參考事故現場的鑑定報告,還有事故現場的環境與雙方的證詞做比對,看是哪一方的證詞較有理。

如果有切確證據,當然證據說話......如果沒有切確證據,當然就看證詞來裁定,這就是所謂的法官自由心證,沒錯啊~~


引用:
作者spooky_mulder
近幾年來的交通事故判決已經走向這個趨勢了。

另外一個例子,機車騎士撞到行人,機車騎士死亡的案例:

違規穿越馬路 被撞又被訴

93, 交上易, 18

其實在美國,行人違規穿越道路遭車撞致死,駕駛只要沒有違規都不會有刑事責任的,但是在台灣還有進步的空間,至少目前雙方都是車輛駕駛的狀況,違規的一方死亡,沒有違規的一方(或肇事責任在死亡的一方)被冠上應注意而未注意的情況已經越來越少了。

老實說,你舉這個例子反而畫蛇添足.........因為這個例子是被撞的沒什麼事,撞人的死了,所以沒事的被起訴很正常........如果是撞人的沒事,而違規的行人受傷還被起訴,這才能說明對於交通事故,司法人員觀念的改變.......



引用:
作者spooky_mulder
交通事故的現場鑑定在法院上還是有一定的參考價值的,否則在法院裁判書中就不會引用鑑定報告做參考與兩造證詞做比對了。

而且是與雙方證詞做交叉比對。

這一點,前面changold2網友提過.......請參考
引用:
作者 changold2
光看煞車痕是不準的,鼓式煞車,碟式煞車,ABS,電磁式煞車在相同速度下煞車距離都不同,煞車痕長度也不一樣,台灣目前用煞車痕判定基準是1960年美國西北大學的實驗報告,當然爭議就大了




引用:
作者spooky_mulder
我之前所說的關於行人違規的部分,在查詢過裁判書之後,跟我之前說的有些不一樣,看來得在請教專業的人員。

至於責任都在後車的一部份,看來是你的理解能力有問題。畢竟我的描述中沒有詳列所有的判斷依據,你就斷然的認為我的說法是後車的錯,這樣是很奇怪的,畢竟所有的判斷都是依據法規與發生的狀況而產生的。

前面我說了,是依你的那段話判斷,既然你已表明,所以我才為我的噫測道歉......

但是,你現在提到你說的那段話有問題,那實際的責任歸屬,在我們的討論中,就仍然未有定論了.......是吧~~



引用:
作者spooky_mulder
紅色字的部分觀念很清楚,根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97、98、99 條中的規定 -- ”變換車道時,應顯示方向燈,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直行車不給切還硬切不就是未讓直行車先行嗎?這還不是欲變換車道(前車)者的錯嗎?難道會是後車的錯嗎?

這就是為什麼變換車道時打方向燈之後,還要觀察後方鄰近車道的狀況之後,才能作變換車道的原因了。如果打了方向燈之後馬上變換車道,也是錯誤的變換車道方式。

至於你說的3個狀況,你都沒有將安全距離還有閃燈不能馬上切換車道考慮進去。

依照前車需保持至少足夠的安全距離、讓直行車先行、閃燈至少 5秒(高速公路 10秒)的幾項動作,會發生你說的三種狀況就是前車未做到前述三項動作,怎麼說都是前車的責任吧。

既然你提到方向燈的問題,那很簡單,我修正一下....


你的看法是...

前車打方向燈欲切入.....
第一類:
1.後車距離和後車車速不允許前車可依規定切入,後車閃燈,前車仍強行切入,造成撞擊事故,無論如何(包含煞不煞車和加不加速),都是前車的錯........
2.後車距離和後車車速允許前車可安全切入,但後車閃燈不給切,前車仍切入,造成撞擊事故,無論如何(包含煞不煞車和加不加速),都是後車的錯........


第二類:後車未閃燈,直到前車開始切入時......
狀況1.後車閃燈,但前車仍然強行切入,後車遂煞車,但未能避免撞擊,這完全是前車的錯...
狀況2.後車未煞車,僅閃燈希望前車退回原車道,但前車仍然強行切入,最後造成撞擊,後車亦有責任,但主要還是前車的錯...
狀況3.後車閃燈,但前車仍然強行切入,後車不僅未煞車還加速,企圖逼迫前車退回原車道,但前車仍然切入,最後造成撞擊,後車有責任,前車也有責任,但責任劃分就比較趨於平均值....
     
      
舊 2006-09-02, 04:25 PM #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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