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apollo_749
所以說,問題就在舉證,不是嗎?
如果無法舉證,各說各話,那就看法官的自由心證,看誰幸運誰倒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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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不見得會只有自由心證,還是會參考事故現場的鑑定報告,還有事故現場的環境與雙方的證詞做比對,看是哪一方的證詞較有理。
引用:
作者apollo_749
感謝提供這個案例,看來,司法有朝正面發展的跡象,可喜可賀.......
但是,還是要再多觀察個幾年,幾個案例並不代表所有的法官都會這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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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年來的交通事故判決已經走向這個趨勢了。
另外一個例子,機車騎士撞到行人,機車騎士死亡的案例:
違規穿越馬路 被撞又被訴
93, 交上易, 18
其實在美國,行人違規穿越道路遭車撞致死,駕駛只要沒有違規都不會有刑事責任的,但是在台灣還有進步的空間,至少目前雙方都是車輛駕駛的狀況,違規的一方死亡,沒有違規的一方(或肇事責任在死亡的一方)被冠上應注意而未注意的情況已經越來越少了。
引用:
作者apollo_749
交通事故的現場鑑定這個部分,前面有幾個網友提出看法,認為變因太多,並無法實際還原事故原因以作為鑑定責任歸屬,你應該有看到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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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現場鑑定在法院上還是有一定的參考價值的,否則在法院裁判書中就不會引用鑑定報告做參考與兩造證詞做比對了。
而且是與雙方證詞做交叉比對。
引用:
作者apollo_749
引用:
作者spooky_mulder
在路權觀念被徹底實施之後,最近的案例顯示,法官已經將”應注意而未注意”排除了,就是所謂的絕對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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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只找想看的部分看,我是依你下面這段話判斷的........
你這段話的意思是說,只要有路權,就沒有"應注意而未注意"的責任,那麼前車既然沒判斷好就切入被撞,路權在後車,所以後車沒錯,都是前車的錯........這是合理的邏輯推斷,如果你沒有這個意思,就不知道是我理解能力有問題,還是你表達表達有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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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所說的關於行人違規的部分,在查詢過裁判書之後,跟我之前說的有些不一樣,看來得在請教專業的人員。
至於責任都在後車的一部份,看來是你的理解能力有問題。畢竟我的描述中沒有詳列所有的判斷依據,你就斷然的認為我的說法是後車的錯,這樣是很奇怪的,畢竟所有的判斷都是依據法規與發生的狀況而產生的。
引用:
作者apollo_749
同樣的,有這句話的推論,也是基於上面我提到你所講的那段話.......
既然你已表明無此意,那算我誤會你好了,跟你說聲抱歉.......不過changold2網友好像同意這點........
但是,你上面紅色部分,看起來還是認為前車的錯?
我試著解讀一下,看我有沒有了解你的想法.......
前車欲切入.....
狀況1.後車閃燈,但前車仍然強行切入,後車遂煞車,但未能避免撞擊,這完全是前車的錯...
狀況2.後車未煞車,僅閃燈希望前車退回原車道,但前車仍然強行切入,最後造成撞擊,後車亦有責任,但主要還是前車的錯...
狀況3.後車閃燈,但前車仍然強行切入,後車不僅未煞車還加速,企圖逼迫前車退回原車道,但前車仍然切入,最後造成撞擊,後車有責任,前車也有責任,但責任劃分就比較趨於平均值....
有錯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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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色字的部分觀念很清楚,根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97、98、99 條中的規定 -- ”變換車道時,應顯示方向燈,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直行車不給切還硬切不就是未讓直行車先行嗎?這還不是欲變換車道(前車)者的錯嗎?難道會是後車的錯嗎?
這就是為什麼變換車道時打方向燈之後,還要觀察後方鄰近車道的狀況之後,才能作變換車道的原因了。如果打了方向燈之後馬上變換車道,也是錯誤的變換車道方式。
至於你說的3個狀況,你都沒有將安全距離還有閃燈不能馬上切換車道考慮進去。
依照前車需保持至少足夠的安全距離、讓直行車先行、閃燈至少 5秒(高速公路 10秒)的幾項動作,會發生你說的三種狀況就是前車未做到前述三項動作,怎麼說都是前車的責任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