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spooky_mulder
應該是說,一直以來交通法規都是以”路權”為核心去制定的,但是在法官的習慣上還是會顧慮到一般不了解”法律”的看法,所以才會有許多被告沒有錯卻會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的判決。
但是長久下來,這樣的判決反而讓許多人更不遵守交通規則,所以前兩年的交通判決已經慢慢開始以”路權”為核心觀念。
而且在許多交通判決中”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是違背”信賴保護原則”的。
當一方沒錯卻應是要冠上”一個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的罪名,是長久以來司法界的一個陋習。
所以說以”絕對路權”來作交通事故的判決依據,是司法判決的一大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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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分同意...........
引用:
作者spooky_mulder
就警方或交通事故鑑定單位是否要採集微物證據囉,因為是有機會從微物證據來證明,被撞的車是否有變換車道的行為。
法官要怎麼判一定還是會參考事故現場的鑑定報告,你舉的例子沒有現場事故鑑定報告,如何推測法官會怎麼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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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問題就在舉證,不是嗎?
如果無法舉證,各說各話,那就看法官的自由心證,看誰幸運誰倒楣了.......
引用:
作者spooky_mulder
我當然不是司法人員,只是我相當討厭不守交通規則的人,所以我一直相當的遵守交通規則,所以會注意這方面的新聞。
撞死闖紅燈騎士 獲判無罪 ( http://ymstw.e-tobe.com/board/06for...p?id=47&forum=2)
撞死闖紅燈騎士 獲判無罪
2005/02/15 聯合報記者熊迺祺 嘉義市報導
嘉義市民楊正光駕駛轎車撞死騎機車的女大學生張雅雯,檢察官依過失致死罪把他起訴;但法官認為張雅雯闖紅燈,楊正光則是綠燈通行,沒有義務注意有無車輛闖紅燈,採「信賴保護原則」判決他無罪。法官指出,楊正光遇上綠燈而行駛,應可信賴被害人騎機車經過交叉路口時應依紅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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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提供這個案例,看來,司法有朝正面發展的跡象,可喜可賀.......
但是,還是要再多觀察個幾年,幾個案例並不代表所有的法官都會這樣判.........
引用:
作者spooky_mulder
就這是要看前面所說的安全距離,以及交通事故的現場鑑定了,因為撞擊的力道與是否煞車痕跡與煞車的距離來推斷了。
不過,50 Km/Hr 的安全距離至少是 32公尺,那麼要邊換車道,與後車同速的狀況,後車的加速性能要多好,才能撞上呢,因為前車也一直在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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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現場鑑定這個部分,前面有幾個網友提出看法,認為變因太多,並無法實際還原事故原因以作為鑑定責任歸屬,你應該有看到才對........
引用:
作者spooky_mulder
我沒有說不管撞到哪裡都是前車的錯吧,我是說還是要看交通事故的現場鑑定與雙方的證詞做比對,我前面應該有提到這一點吧。
如果交通事故現場鑑定能證明是變換車道者沒有保持安全距離做變換車道的動作,那麼撞到車尾巴也應該是前車的錯,不是嗎?
你有點只找你想看的部分看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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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只找想看的部分看,我是依你下面這段話判斷的........
引用:
作者spooky_mulder
在路權觀念被徹底實施之後,最近的案例顯示,法官已經將”應注意而未注意”排除了,就是所謂的絕對路權。
”行經路口,行人闖紅燈被你撞死”,要看該路口是否行人穿越到,行人穿越道的行人,路權高於所有的車子,不管是紅燈還是綠燈。如果沒有行人穿越道的路口或有地下道或天橋的路口,行人闖紅燈被撞死,哪麼駕駛是沒有責任的,至少是沒有刑事責任的,也就是只要現場的鑑定與其他目擊證人證明死者是闖紅燈的,那麼通常檢察官會將駕駛以不起訴處分。
”行人跑到高速公路被你撞死,你有責任嗎?”--也是要看情況,如果行人是在路肩,路肩是禁止行駛的路段,是有責任的。
如果行人士跑到車道上,那麼就沒有刑事責任與交通責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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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這段話的意思是說,只要有路權,就沒有"應注意而未注意"的責任,那麼前車既然沒判斷好就切入被撞,路權在後車,所以後車沒錯,都是前車的錯........這是合理的邏輯推斷,如果你沒有這個意思,就不知道是我理解能力有問題,還是你表達表達有問題了.......
引用:
作者spooky_mulder
故意撞上去怎麼會沒違反交通規則呢?
我的說法有表明這一點嗎?沒有吧 ...
前面打方向燈表明要變換車道,就有義務注意後方來車是否願意給切,如果後方來車加速,或是閃燈表明不給切,那麼前車就是有義務停止變換車道的動作。
既然後車都已表明不給切了,前車還要硬切,被撞當然是前車的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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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的,有這句話的推論,也是基於上面我提到你所講的那段話.......
既然你已表明無此意,那算我誤會你好了,跟你說聲抱歉.......不過changold2網友好像同意這點........
但是,你上面紅色部分,看起來還是認為前車的錯?
我試著解讀一下,看我有沒有了解你的想法.......
前車欲切入.....
狀況1.後車閃燈,但前車仍然強行切入,後車遂煞車,但未能避免撞擊,這完全是前車的錯...
狀況2.後車未煞車,僅閃燈希望前車退回原車道,但前車仍然強行切入,最後造成撞擊,後車亦有責任,但主要還是前車的錯...
狀況3.後車閃燈,但前車仍然強行切入,後車不僅未煞車還加速,企圖逼迫前車退回原車道,但前車仍然切入,最後造成撞擊,後車有責任,前車也有責任,但責任劃分就比較趨於平均值....
有錯請指正........
引用:
作者spooky_mulder
所以說,對司法改革界來說,”無論對與否”都加上”應注意而未注意”是法官們長久以來的一項陋習。現在已經改善許多了。
現在是只要你在法律上沒有責任,就算對方在該交通事故中死亡,一樣是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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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真的如此,不過我前面說過了,我沒那麼樂觀,再觀察個幾年再來高興不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