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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ooky_mul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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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34
引用:
作者apollo_749
這點我當然同意,問題就出在舉證的問題.....

如果他切入後被撞到車屁股(如果有個瘋子真要強行切入,也是做得到),然後辯稱後車追撞,他並未變換車道,那就是舉證問題了,我要討論的是,若舉證有困難,法官判決時如何裁定?測謊嗎?

我的意思只是要說"如果"這種情形發生,後續可能如何而已,難道沒有這種人??我敢說.....一定有....


就警方或交通事故鑑定單位是否要採集微物證據囉,因為是有機會從微物證據來證明,被撞的車是否有變換車道的行為。

法官要怎麼判一定還是會參考事故現場的鑑定報告,你舉的例子沒有現場事故鑑定報告,如何推測法官會怎麼判呢?


引用:
作者apollo_749
這個資訊倒是很好的教材,不知spooky_mulder兄是不是司法相關人員,能否提供幾個案例供大家參考.........


我當然不是司法人員,只是我相當討厭不守交通規則的人,所以我一直相當的遵守交通規則,所以會注意這方面的新聞。

撞死闖紅燈騎士 獲判無罪

撞死闖紅燈騎士 獲判無罪
2005/02/15 聯合報記者熊迺祺 嘉義市報導

嘉義市民楊正光駕駛轎車撞死騎機車的女大學生張雅雯,檢察官依過失致死罪把他起訴;但法官認為張雅雯闖紅燈,楊正光則是綠燈通行,沒有義務注意有無車輛闖紅燈,採「信賴保護原則」判決他無罪。法官指出,楊正光遇上綠燈而行駛,應可信賴被害人騎機車經過交叉路口時應依紅燈停車,對被害人突然從左側車道闖出,顯然無法預見並加以防範,難認定有過失刑責。

去年五月十五日晚上十一時許,楊正光(卅一歲)駕駛轎車沿嘉義市自由路東往西方向行駛,經自由路與友愛路口時,張雅雯(廿二歲)騎機車載鄭姓女友人沿友愛路由南往北方向駛抵,兩車在路口碰撞,鄭姓女子多處骨折,張雅雯重傷,送醫不治。檢察官曹合一經數月調查,認定張雅雯闖紅燈,但發現楊正光時速六、七十公里,超過五十公里速限,認定楊正光疏於注意超速行駛,依過失致死罪起訴。

嘉義地檢署公訴組檢察官古富祺表示,行車時信賴對方也會遵守交通規則的「信賴保護原則」在同向道路上或許適用,但在交叉路口是否適用值得商榷。

嘉雲區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認為楊正光「夜間嚴重超速行駛」有違規定,但鑑定報告並未具體說明究竟時速多少,亦未舉出超速行駛事證。

<法醫說>這是一件"侵犯路權肇事案件" 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路權" (right of way, 道路使用權利)是台灣法律界非常忽略 忽視的交通概念
我認為這是台灣車禍發生率居高不下的重要因素之一

"路權"概念再說的明確一點
就是 在那個時間 那個地點 哪一方擁有使用該路段之法定權利
如此 另一方就是侵犯對方的道路使用權利而釀成事故 當然應負擔肇事責任

無照駕駛 闖紅燈 酒後駕車 機車飆車 行人走快車道 ……
等等情況都已經是違法在先
這些案件由路權的觀念來裁判 都應當是簡易案件

以青少年無照駕駛機車為例
他們根本還沒有到達使用道路的法定年齡
可是發生事故後
檢警的觀念是 就算是無照駕駛 你也不能撞他啊
並且總是會找到"肇事者"的一些毛病 將案子辦下去 以符合社會期待
一般"肇事者"的想法是 死者為大 碰上了 花錢消災至少良心安一點
對於自己的法律(名譽)權益 則是一無所知 一籌莫展

如果法律界願意"狠心一點" 表明"法律不保障違法"的態度
我想即或青少年懵懂無知 仍然無所謂
他們的父母親應該多少會知所警惕
能減少一件車禍 就是一件功德 絕對值得努力以赴的

本案楊當事人超速行駛的部分(時速六、七十公里,速限五十公里)如何看待?
超速是違規 法定的處罰是罰鍰
當超速成為肇事主因時 才構成違法
檢方既認為闖紅燈為肇事主因(被告死亡依法免予追訴)
卻起訴闖紅燈的被害人
其間顯然矛盾


本案例判決書
93 , 交易 , 110

詳細判決內容,你可以參考法官的判決書內容。

91 , 交易 , 189

上述兩個案例,都是或判無罪的判決書。

曾經看過一個案例,但是忘了關鍵字,所以找不到新聞了:
一個外國人違規穿越馬路
被我國人騎機車撞倒,好像滿嚴重的
他老婆還是老公?(我也忘記了)反而到我國那位肇事人家裡向機車騎士道歉
我覺得自認理虧(尤其是簡明事實的案件)道歉十分的難得

外國人對於法的觀念態度實在是太令人敬佩

不知道台灣人民什麼時候能有這種胸襟,不以死活論對錯。




引用:
作者apollo_749
這個部份如果正確,那也就是說,萬一有人切入你的車道,能被你撞到,就一定是他的錯,不管你是不是故意的?這跟前面changold2兄所講的一致,也就是我之前所提的........

[ 例如:前方隔壁車道的車,欲變換到我的車道,我不動聲色,等到他切換到一半,我加速撞上去.........那他就要"LP捏著"認賠........是吧...


就這是要看前面所說的安全距離,以及交通事故的現場鑑定了,因為撞擊的力道與是否煞車痕跡與煞車的距離來推斷了。

不過,50 Km/Hr 的安全距離至少是 32公尺,那麼要邊換車道,與後車同速的狀況,後車的加速性能要多好,才能撞上呢,因為前車也一直在前進。
舊 2006-09-01, 07:20 PM #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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