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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ollo_749
*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664
引用:
作者spooky_mulder
安全距離才請先參考:
汽車安全駕駛手冊 (http://163.22.4.67/freshman_informa...c_save/CAR1.htm)

至於”我就看過不少人,只要別人打燈要切入,他就閃燈加喇叭加速前進,不讓切”

沒錯,打燈後要先觀察,如果後方來車不讓切,那麼就要停止切換車道,強行切換車道所造成的事故,責任歸屬在切換車道這一方。

這點我當然同意,問題就出在舉證的問題.....

如果他切入後被撞到車屁股(如果有個瘋子真要強行切入,也是做得到),然後辯稱後車追撞,他並未變換車道,那就是舉證問題了,我要討論的是,若舉證有困難,法官判決時如何裁定?測謊嗎?

我的意思只是要說"如果"這種情形發生,後續可能如何而已,難道沒有這種人??我敢說.....一定有....




引用:
作者spooky_mulder
在路權觀念被徹底實施之後,最近的案例顯示,法官已經將”應注意而未注意”排除了,就是所謂的絕對路權。

”行經路口,行人闖紅燈被你撞死”,要看該路口是否行人穿越到,行人穿越道的行人,路權高於所有的車子,不管是紅燈還是綠燈。如果沒有行人穿越道的路口或有地下道或天橋的路口,行人闖紅燈被撞死,哪麼駕駛是沒有責任的,至少是沒有刑事責任的,也就是只要現場的鑑定與其他目擊證人證明死者是闖紅燈的,那麼通常檢察官會將駕駛以不起訴處分。

”行人跑到高速公路被你撞死,你有責任嗎?”--也是要看情況,如果行人是在路肩,路肩是禁止行駛的路段,是有責任的。
如果行人士跑到車道上,那麼就沒有刑事責任與交通責任了。

這個資訊倒是很好的教材,不知spooky_mulder兄是不是司法相關人員,能否提供幾個案例供大家參考.........





引用:
作者spooky_mulder
請先參考
汽車安全駕駛手冊 (http://163.22.4.67/freshman_informa...c_save/CAR1.htm)

根據上面網址裡面所提,車速 50 Km/Hr 時的安全距離是 32公尺,因此切換車道時,後方來車與你車速差不多時,至少要保持 32公尺來作切換車道的安全距離,少於這個安全距離坐切換超車道,不管後方來車是否加速,都是切換車道這一方理虧。
汽 車 防 衛 駕 駛 (http://n2.smvhs.kh.edu.tw/nuser13/r2.14_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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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速公路上想要變換車道,應先看照後鏡,注意前後及鄰側車道車輛動向,打開方向燈至少10秒鐘,再從照後鏡觀察欲轉入車道的車輛動向,判斷絕對安全時,才輕轉方向盤,從容駛入鄰側車道。車道向左彎時,不向左變換車道;車道向右彎時,不向右變換車道。
如有人不當變換車道,駕駛人應即採取應變...

這個部份如果正確,那也就是說,萬一有人切入你的車道,能被你撞到,就一定是他的錯,不管你是不是故意的?這跟前面changold2兄所講的一致,也就是我之前所提的........

[ 例如:前方隔壁車道的車,欲變換到我的車道,我不動聲色,等到他切換到一半,我加速撞上去.........那他就要"LP捏著"認賠........是吧~~ (假設沒有目擊者及攝影機等證據) ]
舊 2006-09-01, 11:47 AM #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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