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MOSWU
因為個人有經驗,所以獻醜一下
1.不管是哪一方,車禍發生後幾乎都只能「用嘴巴舉證」
2.車禍責任歸屬最後還是得由警察做出最終判斷
我所知道警察的判斷條件:
a.撞擊點:如果被撞車的撞擊點並非正後方,則後車被認定無責的可能性很大;如果撞擊點是正後方,那後車被認定有責的機會較大
b.煞車痕:警察藉由煞車痕認定事故發生時雙方的位置,以「如果快一點,完整的變換車道」這個狀況來說,即使撞擊點是正後方,如果警察認定前車被撞擊時正進行變換車道,那警察可能會認定前車未保持切換車道安全距離(這便是小弟的親身經驗,我雖然直接撞到對方保險桿,但最後警察認定我無責,而對方則被開了一張未保持切換車道安全距離的罰單)
c.兩造證詞:警察根據a與b的結論,再比照雙方證詞。
d.證人證詞:警察根據a與b的結論,再參照第三者證詞
(不過c與d很少能夠蓋得過a與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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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對或錯,MOSWU兄這才算是討論嘛........前面一堆嘴砲學著點......
贊成,車禍責任歸屬主要還是看警察筆錄,所以,幾乎都只能「用嘴巴舉證」......煞車痕、撞擊點....都還是可以由說法有不同的解釋.....
就算案件到裁決所,甚至上法院,筆錄以及證詞,都是最後的裁決依據........也就是,多多研究,對自己還是較有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