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apollo_749
其實,如果快一點,完整的變換車道,前後時間應該不到一秒,所以只要後車距離5公尺,假設相對速度5公尺/秒(即速率相差18km/hr,例如:後車70km/hr,前車52km/hr),即使後車不煞車,前車亦可在後車撞上前完全進入後車之車道,接下來,撞擊點就一定在車屁股了......
同樣的,依你所言,後車駕駛也不能只用嘴巴來舉證,那麼如果前車駕駛堅稱是後車追撞,而後車沒辦法舉證前車是變換車道,那不就是後車賠定了......
|
因為個人有經驗,所以獻醜一下
1.不管是哪一方,車禍發生後幾乎都只能「用嘴巴舉證」
2.車禍責任歸屬最後還是得由警察做出最終判斷
我所知道警察的判斷條件:
a.撞擊點:如果被撞車的撞擊點
並非正後方,則後車被認定無責的可能性很大;如果撞擊點是正後方,那後車被認定有責的機會較大
b.煞車痕:警察藉由煞車痕認定事故發生時雙方的位置,以「如果快一點,完整的變換車道」這個狀況來說,即使
撞擊點是正後方,如果警察認定前車被撞擊時正進行變換車道,那警察可能會認定前車
未保持切換車道安全距離(這便是小弟的親身經驗,我雖然直接撞到對方保險桿,但最後警察認定我無責,而對方則被開了一張
未保持切換車道安全距離的罰單)
c.兩造證詞:警察根據a與b的結論,再比照雙方證詞。
d.證人證詞:警察根據a與b的結論,再參照第三者證詞
(不過c與d很少能夠蓋得過a與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