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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dbo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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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5
您的住址: 台北市士林區好人路九段
文章: 7
引用:
作者apollo_749
我的意思就是說,只要樓主辯稱,本來後車已減速,因此他本有足夠的時間和空間變換車道,但是,後車又突然加速不讓他切入,才會撞到他的車..........

如果上述無法成立後車過失,那就表示我前面講的沒錯........後車要坑人十分容易......


上述要成立是可以的.."但是"必須提出有利的證據來證明..
因為你說後車"突然加速"不讓前車切入,所以你必須證明後車有"突然加速"
如果地上有剎車痕..那就表示後車有剎車,所以你的論點自然就無效了

另外你說後車要坑人十分容易..
但我想這不是坑人..
變換車道本來就必需要判斷絕對安全時,才能變換車道。
而且變換者本來就該禮讓直行車
直行車有決對優先行駛的權力
直行車讓不讓是直行車的權力..
你前面說"只要樓主辯稱,本來後車已減速,因此他本有足夠的時間和空間變換車道,但是,後車又突然加速不讓他切入,才會撞到他的車"
那既然有足夠時間和空間變換車道,那為何是撞到前保險桿而不是撞到車門或車尾??
另外說一點,法官怎麼判,都是依照車禍現場所繪的肇事圖加上車禍鑑定分析等證據,另外當然也包含法官本身的自由心證
只要你能唬x到法官相信你的說詞並推翻"所有"不利的證據
確實法官是會判變換車道者勝訴
不然99.99%會判直行車勝訴
ps:所謂勝訴只是肇事責任小於50%,例如直行車勝訴,直行車應負擔20%肇事責任,而變換車道者應負擔80%的肇事責任
舊 2006-08-31, 01:22 AM #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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