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spooky_mulder
基本上雙白線不是分道線,雙白線稱為”禁止變換車道線”。
這個問題問得好,當然是視後方來車與自己的車速而定,加上變換車道的所需時間。
因為變換車道的”注意義務”與”禮讓義務”在欲切換車道的這一方,所以變換車道安不安全,就是在欲切換車道這一方。
而造成事故的責任在哪一方,依據之前網友所貼的法律討論串,在交通事故中無照駕駛的一方,檢察官以不起訴處分的邏輯看來,變換車道所造成的交通事故,因為欲變換車道者所要盡的義務”打方向燈,注意以及禮讓後方來車”,在樓主的案例中,只要切換車道的人盡到應盡的義務,就可以避免事故,因此責任在切換車道這一方。
法律的見解是,因為是切換車道的一方疏失肇事,超速並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因此責任在欲切換車道這一方。因為,就算後方來車沒有超速但是距離更進,切換車道的人沒有注意還是有可能肇事的。
至於所謂的 180公里...
|
感謝指正,我前面指的就是禁止變換車道線,不過這不是重點.......
依你的解釋,那麼要坑人應該滿容易的......
例如:前方隔壁車道的車,欲變換到我的車道,我不動聲色,等到他切換到一半,我加速撞上去.........那他就要"LP捏著"認賠........是吧~~
(假設沒有目擊者及攝影機等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