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apollo_749
樓主被批得這麼慘,我跳出來站在他的立場角度問大家幾個問題.......
第1.如果不是有分道線(雙白線),是不是可以變換車道?<----用膝蓋想也知道,這題無須回答,只是引出下面的問題....
|
基本上雙白線不是分道線,雙白線稱為”禁止變換車道線”。
引用:
作者apollo_749
第2.變換車道,需欲變換的車道上的後車距離多遠,才是正確的?
|
這個問題問得好,當然是視後方來車與自己的車速而定,加上變換車道的所需時間。
引用:
作者apollo_749
第3.如果你跟欲變換的車道上的後車有一段距離,例如50公尺,而該車時速180公里(每秒50公尺),你無法判斷該後車速度多大,但是該處限速50公里/小時,所以你認為變換車道是安全的,結果後車煞車不及撞上來........那麼責任在哪一方?是變換車道的車有責任?還是追撞車有責任?還是雙方都有責任?哪一方責任較大?
PS:純討論,我知道依樓主的事件,對方車速沒這麼快,所以無需在處此作文章...... 
|
因為變換車道的”注意義務”與”禮讓義務”在欲切換車道的這一方,所以變換車道安不安全,就是在欲切換車道這一方。
而造成事故的責任在哪一方,依據之前網友所貼的法律討論串,在交通事故中無照駕駛的一方,檢察官以不起訴處分的邏輯看來,變換車道所造成的交通事故,因為欲變換車道者所要盡的義務”打方向燈,注意以及禮讓後方來車”,在樓主的案例中,只要切換車道的人盡到應盡的義務,就可以避免事故,因此責任在切換車道這一方。
法律的見解是,因為是切換車道的一方疏失肇事,超速並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因此責任在欲切換車道這一方。因為,就算後方來車沒有超速但是距離更進,切換車道的人沒有注意還是有可能肇事的。
至於所謂的 180公里時速,除非在進行切換車道之前,還在視距外,否則欲切換車道的人,就有義務依照後方來車的實際車速來估計切換車道的時間。
總之禮讓後方來車先行視切換車道這一方的義務。
不知道樓主是相通了,還是依然”不思己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