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lwm
調解委員及法官通常會依常理判斷,在沒有測速証據或筆錄的情況下,
會推定為一般速度,不可能以180KM/Hr推論,
會問:如果你看到主車道上的後方有車,為何不先禮讓?就這樣。
對方會被問:看到前方有車,為什麼不停車,
通常會回答:前面車突然切進來,煞車不及才撞上,
最後就依法律和路權來判結果...
PS:說的不會這麼直接,但意思就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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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車身毀損撞擊的力道及煞車痕,應該可以判定車速........
我的意思是,如果確定對方車速,的確是時速180公里的狀況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