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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bak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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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1
文章: 800
引用:
作者kanewei
相關法條, 看起來比較有可能違反362 條, 所以有罪無罪在於當初撰寫的目的跟散佈的目的
另外92年寫出來的軟體, 這些法條是92年六月三日通過的, so 如果是在通過日或是公告日之前就散佈的 其實也是可以抗辯無罪的..... 還是覺得"專供" 到底是不是專供於犯罪用呢?


那分析封包,telnet,掃port要不要一起抓?
快跟日本一樣,連寫個Winny還是Winmax也被捕.
舊 2006-08-28, 09:05 AM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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